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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坚、王福明与田坚、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坚,王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坚,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明。委托代理人:彭轶,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坚因与被申请人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田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