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麦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麦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437号原告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30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0799-4。法定代表人黄书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欣华、杨倩,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麦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65号10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545336-8。法定代表人戴素芬,董事长。原告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麦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