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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长风、杨中海与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定州市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风,杨中海,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杨长风,男,住定州市。原告杨中海,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定州市庞村镇。法定代表人庞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英芹,该镇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书敏,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风、杨中海与被告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定州市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风、杨中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长风、杨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长风、杨中海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彤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