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长风、杨中海与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定州市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风,杨中海,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杨长风,男,住定州市。原告杨中海,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定州市庞村镇。法定代表人庞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英芹,该镇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书敏,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风、杨中海与被告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定州市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风、杨中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长风、杨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长风、杨中海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彤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