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孔宁全与程安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宁全,程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12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孔宁全。被告程安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