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中共党员。2010年10月任北楼乡人民政府副乡长,2012年8月兼任北楼乡财政所长。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王某为了完成隆尧县住建局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通过时任北楼乡西曲底村党支部书记吕某甲,虚报了马某甲、吕某、韩某等人的危房改造并通过验收。2013年2月王某通过隆尧县财政局领取了北楼乡全部34户危房改造存单,将西曲底村马某甲、吕某、韩某三户的危房改造存单截留,并支取现金33348元。王某在管理33348元现金过程中,陆续为隆尧县北楼乡公务开支28000元,剩余5348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修理其个人雪佛兰白色轿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某任北楼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期间,在危房改造工作中通过时任北楼乡西曲底村党支部书记吕某甲虚报了马某甲、吕某、韩某等人的危房改造户并通过验收,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领取了北楼乡危房改造户的存单,但马某甲、吕某、韩某三户的危房改造款33348元未发放,被告人也未将上述款项计入北楼乡账目,在保管上述危房改造款过程中陆续为隆尧县北楼乡公务开支28000元,剩余5348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修理其个人所有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主动将5348元退还至北楼乡财政所。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隆尧县北楼乡西曲底村村委委员会关于韩某、吕某、张连周的收入证明,危房改造申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危房旧址照片及顶替验收新建房屋照片。2、北楼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验收、危房改造资金拨付一览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县支行综合业务部取款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3、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隆尧县财政局回执。4、北京新月联合汽车出租有限公司18927005、18978601号发票两张。证明:北楼乡接访租车费14000元、7000元。5、隆尧县北楼乡财政所证明、记账凭证及账目。证明:经查北楼乡账目中没有发现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18927005、18978601号发票入账情况。6、北楼乡人民政府购买打印纸、碳素笔发票,被告人王某提交2013年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补助人员名单。证明:支出3600元。7、被告人王某提交的支款条。证明:2014年10月24日用于征兵回访支款3000元。8、被告人王某提交的购买奥克斯282手机的发票。证明:购买手机支出400元。9、王某的雪佛兰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照片。10、中国共产党隆尧县北楼乡委员会证明。证明:王某于2010年10月任北楼乡政府副乡长,2012年8月兼任北楼乡财政所长。11、取保候审决定书。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隆尧县北楼乡党委书记。2012年隆尧县住建局要求北楼乡必须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副乡长王某负责并完成了危房改造任务。2013年两会期间经王某建议其同意每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200元的购物卡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误工补助,一共十八人共开支3600元。2013年底其安排王某和曹某接回南汪店村的进京上访群众,北京一个公司把上访群众送回了隆尧,14000元的发票就是当时王某支付的接访费用票据。2014年其指派苗某、王某到北京处理南汪店村群众的上访事务,7000元的发票应该是这次接访产生的费用。2014年底时任北楼乡政府武装部长的卫某说县武装部要求乡政府安排那名情绪不稳定的兵员家属到锦州驻地做思想工作,其让卫某到乡财政所王某处支了3000元。2013年北楼乡政府办公室的赵某说与县政府定向联系的手机坏了,经其同意购买奥克斯282手机一部,支出400元,不清楚上述资金来源。13、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前后其两次到北京处理南汪店村群众上访事务,第一次是北京公司把上访群众送回隆尧,几天后南汪店群众又一次到北京上访,其到北京接回上访群众。两次接访费用共计14000元,其把发票交给了王某,王某给了其14000元现金。1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其跟苗某一起到北京接上访群众,苗某结算的费用。2013年底其跟王某到隆尧县城东边的一个加油站接回到北京上访的南汪店群众,王某结算了七八千元的接访费。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北楼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2013年乡政府办公室跟县政府固定联系的手机坏了,请示李某书记后花40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其把发票交给王某,王某给了其400元现金,现金来源不清楚。16、证人卫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北楼乡人民政府的武装部长。2014年9月部队上反映尧张村的一个兵员情绪不稳定,李某书记让其按武装部要求去辽宁锦州部队驻地做思想工作,因为当时王某没在乡政府就从苗某处拿了3000元现金,其向苗某出具了支款条,从锦州回来后听苗某说将这张支款条交给了王某。17、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卫某说他找财政所长王某要钱处理征兵回访事务,王某没在其借给了卫某3000元钱,卫某出具了支条,后其找到王某把卫某出具的支条交给王某,王某给了其3000元现金,其在支到条上签了字。18、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至2015年任隆尧县北楼乡西曲底村党支部书记。韩某、吕某、马某甲三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其没有经手,不知道这些钱的去向。19、证人韩某、吕某乙、马某甲的证言。证明:吕某乙是吕某的父亲,韩某、吕某、马某甲没有申请过国家的危房改造补贴。20、证人张某甲、陆某、张某乙、孟某、张某丙、曹某的证言。证明:北楼乡的危房改造工作由乡财政所长王某负责。2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王某让其向微机系统录入了危房改造村民申请表,其负责录入危房改造户的人名和照片,没有经手危房改造款的发放。2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新兴小董汽车修理部经理。2013年春夏的时候王某的白色乐驰雪佛兰轿车在赵孟路口出了交通事故,其到事故现场把王某的车拖回门市修理,结账时约12000至13000元钱,王某付的现金,没有要发票。2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0年5月至今在隆尧县北楼乡人民政府历任副乡长、副乡长兼财政所长。2012年隆尧县住建局对北楼乡下达了34户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让西曲底村支部书记吕某甲从西曲底村找人顶任务,2012年北楼乡的危房改造工作完成。2013年其从县财政局领取北楼乡各村危房改造户的存单后陆续通过村干部发放到各户手中,其中西曲底村通过吕某甲只发放了张连周的9640元存单,马某甲、吕某、韩某三户的存单由其从隆尧县邮政储蓄银行支取了33348元现金,钱其没有发放给危房改造户。因这部分33348元危房改造款是虚报的,不能入乡财政的帐。当时北楼乡财政困难其就用此危房改造补助款用作周转资金,共为乡里工作开支了28000元,开支的具体票据已提交办案机关。剩余款项5348元用于修理其个人的白色雪佛兰乐驰轿车。其非常后悔,愿意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争取宽大处理。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隆尧县北楼乡副乡长兼财政所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非法占有补助资金5348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5348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香玲代理审判员赵玲玲人民陪审员张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姬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