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宽与柳元生、原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宽,柳元生,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宽,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元生,男,194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洪柱,系该村支部书记。上诉人王宽因与被上诉人柳元生、原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宽表示,已与其他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经审查,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的25.00元,由上诉人王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秋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