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陈妹与陈雪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宁,陈妹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妹。上诉人陈雪宁因与被上诉人陈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雪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雪宁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