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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高峰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高峰,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924号原告董高峰,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卫东,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高峰与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高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高峰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