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胡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360号原告:王明华。被告:胡荣宝。原告王明华与被告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9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7日,被告胡荣宝向原告王明华出具借条一份,借款26000元,承诺于2014年农历年底(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6500元,余款195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荣宝返还原告王明华借款人民币19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5元(已减半),由被告胡荣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