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焦贵海与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丰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贵海,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焦贵海。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丰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执字第149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丰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丰收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