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民一初字第6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一初字第674-4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栖霞市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号。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并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借、出租、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慕 江 涛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王 典 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典利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