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贺军与刘涛、丁桂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军,刘涛,丁桂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43号原告:王贺军,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涛,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桂伟,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军诉被告刘涛、丁桂伟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贺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贺军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