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鹏诉被告舒丽琼、被告怀化新世纪优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鹏,舒丽琼,怀化新世纪优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王晓鹏,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舒丽琼,女,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虹,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怀化瑞芝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怀化新世纪优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忠亮。原告王晓鹏诉被告舒丽琼、怀化新世纪优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王晓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仇江涛代理审判员 江 燕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