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黄星与纪吴冰、周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星,纪吴冰,周小龙,周冬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5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吴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冬香,系被上诉人周小龙之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星与被上诉人纪吴冰、周小龙、周冬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纪吴冰与周小龙、周冬香是否合伙关系这一事实有待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237号案件予以认定,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锋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