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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黄星与纪吴冰、周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星,纪吴冰,周小龙,周冬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5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吴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冬香,系被上诉人周小龙之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星与被上诉人纪吴冰、周小龙、周冬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纪吴冰与周小龙、周冬香是否合伙关系这一事实有待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237号案件予以认定,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锋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