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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俊与赵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赵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苏俊,男,生于1969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赵斌,男,40岁,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俊诉被告赵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斌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苏俊负担。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