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翠萍与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批发商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萍,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批发商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郭翠萍,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批发商场,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负责人张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申请执行人郭翠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批发商场等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