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游祖英与蒋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924号原告游祖英,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海浪,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祖英与被告蒋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祖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游祖英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