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怀庆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菲,张怀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张宇菲,女,2001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怀庆,男,1973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怀庆在郯城县规划局的工资至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