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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怀庆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菲,张怀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张宇菲,女,2001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怀庆,男,1973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怀庆在郯城县规划局的工资至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