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福鼎市欧力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福鼎市欧力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东日车业部件有限公司,季海霞,张海荣,赵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福鼎市欧力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贯岭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季海霞。被执行人瑞安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洪明。被执行人瑞安市东日车业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海荣。被执行人季海霞。被执行人张海荣。被执行人赵洪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洪明在温州港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为1%;在温州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为15%;在浙江一鸿投资有限公司投资525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为1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明在温州港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为1%;在温州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为15%;在浙江一鸿投资有限公司投资525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为15%。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9-3号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福鼎市欧力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东日车业部件有限公司、季海霞、张海荣、赵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明在温州港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投资比例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和股权转让章程备案手续(投资额2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明在温州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投资比例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和股权转让章程备案手续(投资额300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明在浙江一鸿投资有限公司15%投资比例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和股权转让章程备案手续(投资额525万元)。四、冻结期限为三年。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9-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本院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382号邮编:325800联系人:陈尔德联系电话:6872****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公示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9-3号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9-3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协助公示下列事项: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明在温州港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20万元投资权益,所占股权比例1%;在温州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投资权利,所占股权比例15%;在浙江一鸿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525万元投资权益,所占股权比例15%。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附: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9-3号执行裁定书经办人员:陈尔德联系电话:0577-6872****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