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豆瑞强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豆瑞强,电话:。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开发区北外环(界家屯村北)。法定代表人:路士尊,职务:董事长。原告豆瑞强诉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胡瑞科审判员李欣人民陪审员胡晓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丁乐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