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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迪华针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30号原告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闸街道白玉路803号。法定代表人徐瑞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清(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县迪华针纺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漓渚镇中义村中庄。法定代表人潘国贤,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迪华针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元(原告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通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