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雪峰与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峰,孟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24-1号原告徐雪峰,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孟飞,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峰与被告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雪峰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杨海营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