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王家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缔繁物流有限公司,王家堂,王建敏,曹世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613号原告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邦煜。委托代理人弓沙沙。被告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家堂。被告上海缔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鲁陈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被告王家堂,男,汉族,1939年10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王建敏,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曹世伟,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等五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借款人已清偿了贷款本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严亚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