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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林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星。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珠,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闫煜伟,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榕。委托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邹星与被上诉人林榕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林榕原审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邹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请求,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邹星撤回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4.02元,减半收取3,962.01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邹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振军代理审判员  许 京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