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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褚德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姚宏训,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权证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号、房地权证广德字第号的房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鑫瑞通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权证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号、房地权证广德字第号的房产所有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