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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未央正泰医院与被告西安新星佳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未央正泰医院,西安新星佳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468号原告西安未央正泰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纬二十六街**号。登记号69381121961011217A1001。法定代表人梁战武,院长。委托代理人梁国栋。被告西安新星佳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号联合信用社办公楼**号***室。注册号610100100204342。法定代表人郑建设,经理。原告西安未央正泰医院与被告西安新星佳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未央正泰医院撤回对被告西安新星佳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91元,其余5792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