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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邵秀妹、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邵秀妹,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60号。负责人缪纪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伟荣,该支行职员。被告邵秀妹。被告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773号。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保忠,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兴支行)与被告邵秀妹、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行宜兴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行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宜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00元,由农行宜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艳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