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惠敏,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5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惠敏,女,1963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丑俊,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戴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鑫,男。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女。再审申请人田惠敏与被申请人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惠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永泰公司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房屋未交接的原因系田惠敏”拒绝按约定履行接收房屋并办理入住手续”是错误的。永泰公司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证据相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改变在先生效判决所认定法律事实,否定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支持田惠敏的全部诉讼请求。永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田惠敏的再审请求。原审法院认定田惠敏”拒绝按约定履行接收房屋并办理入住手续”是正确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田惠敏主张法院生效判决书既判力的事项,属断章取义,永泰公司不认同。本院认为:田惠敏与永泰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田惠敏主张未按照永泰公司通知办理接收房屋和入住手续,是由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田惠敏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改变在先生效判决所认定法律事实,否定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田惠敏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田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惠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