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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邵桂莲不当得利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桂莲,谭连文,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邵桂莲,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谭连文,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李红梅,女,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谭连文、李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梅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