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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某与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456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乾山,兴化市新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