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凤诉林某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凤,林某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97号原告黄某凤,女,壮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宁明县。委托代理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初,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被告林某豪,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凤诉被告林某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凤于2015年8月20日以给被告林某豪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凤以给被告林某豪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凤撤回对被告林某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凤负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