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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林坚海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行局,林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11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行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顾伟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键、方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坚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行局与被执行人林坚海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行局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荔综食处字(2014)071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林坚海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12000元及执行费8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没有在原经营地址经营,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夏国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