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兴文、孙九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兴文,孙九妹,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邹兴文,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邹俊,系邹兴文儿子,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孙九妹,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兴文与被执行人孙九妹、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47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正评估拍卖,处置财产需要一定时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