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丽娜申请执行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被执行人程龙。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与被执行人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其账户内金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内金额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