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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学清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清,郭家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张学清,女,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郭家利(又名名郭利),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清与被告郭家利(又名郭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