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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林送强、谢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林送强,谢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负责人:吕展云,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麦泽民,该信用社员工。李国治,该信用社员工。被告:林送强,住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被告:谢玉辉,住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诉被告林送强、谢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