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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丽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丽。申请人李丽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签发的本票丢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李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签发的出票日2015年4月27日,票号为1050327220841406,申请人为李丽,收款人为李丽,票面金额人民币90000元的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丽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金侠审判员  许 伟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