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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阜阳市颍州区,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西派出所抓获,当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中桂、书记员袁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阜阳市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关吊桥东侧路段时,与同方向蒋某驾驶的皖K×××××号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9.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阜阳市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关吊桥东侧路段时,与同方向蒋某驾驶的皖K×××××号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9.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案发后,李某赔偿蒋某经济损失。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于2013年8月3日作出阜公交(六)认字(2013)第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7月4日21时07分,交警支队六大队接指令,在阜阳市颍河路东关,一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阜阳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25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李某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持有C1驾证。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证明经勘查皖K×××××车辆尾部与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3年7月4日22时25分对涉嫌酒驾的李某进行抽血。5、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第(2013)第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6、到案经过证明李某2014年6月27日被抓获。7、协议书证明李某赔偿蒋某车辆修理费。8、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皖中天鉴(2013)毒检字第113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李某静脉血中乙醇为269.8mg/100ml。9、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基本情况。10、证人蒋某证言2013年7月4日21时许我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颍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河路东关吊桥红绿灯路口时,听到一声响,下来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我车的右后侧,有一个人从地上起来,我看到这个人当时鼻子出了点血,并且一身酒味,就报警了,警察到现场把我们都带到交警队。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7月4日晚上我在饭店吃过晚饭,骑两轮摩托车带一个朋友在阜阳市内闲逛。大概22点我骑到古商城南门附近时,因为当天晚上我喝多了酒,追尾撞上和我同方向的一辆轿车。后来交警就到了现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晴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