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颖与湖北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43-1号原告彭颖。被告湖北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内观台。法定代表人赵军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颖诉被告湖北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颖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原、被告共同合伙开发建设的枣阳市御龙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第一至六层房屋(除第一层房号101、102、103、104、105、106、109,第二层房号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第三层房号310、311、321,第四层房号411、412外)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了其女儿樊启迪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书院街东段(春晖小区)8幢6层605室、8幢7层705室及9幢1层120室房屋和鄂F×××××小型轿车,樊伟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枣阳丽楠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枣阳豪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被告共同合伙开发建设的枣阳市御龙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第一至六层房屋(去除第一层房号101、102、103、104、105、106、109,第二层房号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第三层房号310、311、321,第四层房号411、412房屋外)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彭颖提供的其女儿樊启迪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书院街东段(春晖小区)8幢6层605室、8幢7层705室及9幢1层120室房屋和鄂F×××××小型轿车,樊伟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枣阳丽楠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枣阳豪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钱忠审判员张家政审判员谢时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司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