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法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丽萍与张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萍,张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1022号申请人:宋丽萍,女,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张创,男,生于1985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创在2015年8月15日前向宋丽萍支付50000元,并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创购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2栋4单元4层15号房屋(房屋唯一号:4489699,建筑面积:55.58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2栋4单元4层15号房屋(房屋唯一号:4489699,建筑面积:55.58m2)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张创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