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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林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忠军、关忠涛、李嘉欣、王凯因与被申请人孙德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忠军,关忠涛,李嘉欣,王凯,孙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林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关忠军,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汪清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工人,住汪清县。申请人:关忠涛,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汪清县。申请人:李嘉欣,女,1984年7月30日生,汉族,汪清县南山社区职员,住汪清县。申请人:王凯,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汪清县。被申请人:孙德洪,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汪清县。申请人关忠军、关忠涛、李嘉欣、王凯因与被申请人孙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德洪所有的吉H631**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陕西牌吉H01**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TDL387CYXF778)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张国芝名下的座落在汪清镇新民街丘(地)号5-3,产权证12593号,建筑面积81.28平方米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关忠军、关忠涛、李嘉欣、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国芝所有座落在汪清镇新民街丘(地)号5-3,产权证12593号,建筑面积81.28平方米房屋;二、对被申请人孙德洪所有的吉H631**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陕西牌吉H01**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TDL387CYXF778)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淑云审判员  闫立臣审判员  朱传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