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与苗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苗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王××,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一×。委托代理人祖山岭,天津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诉被告苗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阳、被告苗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山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7岁。二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从2013年起被告便经常向原告要钱,且夜不归宿,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自2013年6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无任何悔过表现,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2014)东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3、协议书、定期账户交易流水、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4、收条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情况、登记结婚时间以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所述被告婚后一个多月即开始夜不归宿不属实,被告因为工作原因才不能回家,原告常因听到被告与女性患者通电话而胡思乱想;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经常摔打东西,被告担心引起家庭矛盾才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被告不回家;双方没有具体的分居理由,只是原告带着婚生子离家,期间婚生子的学前班及生活费都是被告支出,因此原告所述双方于2013年6月开始分居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2、(2015)东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3、给付生活费及抚养费明细的复印件三份;4、房产买卖协议及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苗二×,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3年6月起,原告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来院��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原告认可被告每月固定收入为3800元。双方均确认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于2006年3月21日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其中首付款7.8万元,银行贷款18.2万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62万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5万元。自××××年××月××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被告公积金账户内共存入61048元。双方均确认美的40升热水器一个、史密斯厨宝一个、美的挂式空调两个、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个、海信32寸液晶电视一个、液晶电视一个、水管家净水器一个、吊灯一个、落地灯一个、布艺转角沙发一组、橱柜一个、电视柜两个(一大一小)、平推门衣柜一个、五斗柜一个、双人床及床垫各一个、床头柜一个,上述家具、家电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为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终因未能妥善处理夫妻间的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被告表示同意,本院照准。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依据被告每月固定收入的情况,结合子女的年龄,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均确认该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存在婚后双方���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故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50%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该房屋购买时的价款、现价值及婚后还贷总额计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为12.44万元。双方均确认美的40升热水器一个、史密斯厨宝一个、美的挂式空调两个、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个、海信32寸液晶电视一个、液晶电视一个、水管家净水器一个、吊灯一个、落地灯一个、布艺转角沙发一组、橱柜一个、电视柜两个(一大一小)、平推门衣柜一个、五斗柜一个、双人床及床垫各一个、床头柜一个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故上述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金额5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原告30524元。原告所述债务问题,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王××与被告苗一×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苗原毓随原告王××生活,被告苗一×自本判决书生效次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四、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归被告苗一×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苗一×偿还,被告苗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12.44万元;五、原告王××婚前个人财产美的40升热水器一个、史密斯厨宝一个、美的挂式空调两个、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个、海信液晶32寸电视一个、液晶电视一个、水管家净水器一个、吊灯一个、落地灯一个、布艺转角沙发一组、橱柜一个、电视柜两个(一大一小)、平推门衣柜一个、五斗柜一个、双人床及床垫各一个、床头柜一个(以上财产现均在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天池里1-1-204号房屋内)归原告王××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苗一×所有;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苗一×给付原告王××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存入金额61048元的50%,即30524元;七、驳回原告王××、被告苗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苗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王××负担404元,被告苗一×负担4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