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淳化新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毕冲锋、毕万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化新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毕冲锋,毕万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淳化新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化县汽车站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亚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毕冲锋,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淳化县胡家庙镇刘家村。被告毕万宏,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淳化县胡家庙镇刘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化新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冲锋、毕万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化新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化新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0元由原告淳化新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钊人民陪审员 任熙人民陪��员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