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4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苏化林,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以原、被告于2015年8月4日通过行政程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