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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时被告齐某分娩后未满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彦霞审判员  刘宏志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