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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9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娇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997-2号原告:胡娇,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永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9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永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S26**起亚K3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原告用自有的车牌号为川THJ9**福克斯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永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S26**的起亚K3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胡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HJ9**福克斯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颜昌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