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9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娇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997-2号原告:胡娇,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永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9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永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S26**起亚K3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原告用自有的车牌号为川THJ9**福克斯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永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S26**的起亚K3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胡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HJ9**福克斯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颜昌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