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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岳召日格图与常玉海、胡布和白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召日格图,常玉海,胡布和白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岳召日格图,男,45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常玉海,男,47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布和白音,男,45岁,蒙古族,农民。岳召日格图申请执行常玉海、胡布和白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奈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召日格图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玉海给付申请人岳召日格图12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奈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