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明日生态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33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艳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海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明日生态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明日生态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审理中申请人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武汉仲裁委员会以(2015)武仲保字第0000989号函件提请本院裁定,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黄陂融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明日生态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肖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