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给双方六个月和好考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