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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给双方六个月和好考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