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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杰与张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张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659号原告:刘杰,农民。被告:张克虎,农民。原告刘杰与被告张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告知原告应当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则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用,原告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杰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